誰逼政府申請禁制令﹖

民間電臺案件中另一個爭議﹐是東區法院判政府敗訴後﹐政府申請禁制令的問題。有人批評此是合法打壓之舉﹐但這批評背後顯然忽視了政府申請禁制令的原因。
首先﹐東區法院裁定香港現時的《電訊條例》違反《基本法》及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》﹐撤銷包括曾健成等6名被告共14項控罪。政府不服判決提出上訴﹐因此裁判官決定暫緩執行其關於法牌制度是否違憲的決定﹑以及推翻撤銷控罪的決定。
假如我們肯定政府被判敗訴不服判決﹐擁有依法提出上訴的權利﹐也理當能夠理解裁判官考慮到案件還未完成所有司法程序﹐是頒發暫緩令的原因。然而﹐民間電臺得悉判決結果後﹐仍對外聲稱還會繼續廣播﹐漠視裁判官的暫緩令。政府基於公眾利益和維持法治﹐才在1月10日向法院申請禁制令﹐並獲法院接納。
實際情況是﹐是民間電臺揚言漠視暫緩令在先﹐政府為阻止民間電台漠視裁判官暫緩令﹐才申請高院禁制令﹐這種因果關係決不能混淆。如果民間電臺遵從暫緩令﹐政府還會主動向高院提出申請禁制令嗎﹖既然在申請禁制令的問題上﹐政府是被動地申請高院禁制令﹐又豈成打壓之理﹖
值得留意的是﹐民間電臺在頒佈禁制令當日晚上進行廣播﹐是同時觸犯藐視法庭和《電訊條例》的。因為在裁判官暫緩執行裁定及等候上訴結果期間, 《電訊條例》仍存有法律效力﹐所有未經批准或未有牌照而作出的廣播仍是違法,可構成刑事罪行。









